为做好2017年度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38号)精神开展评审工作,从2017年度起,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必备条件,但纳入评审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其他申报条件仍按《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1〕275号)规定执行。申报对象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
二、申报办法
继续实行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同时报送的办法。申报对象需登录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服务系统进行个人申报(具体申报办法见附件1);有关主管部门需登录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报送工作(具体管理操作办法见附件2)。申报对象的账号由申报人自己注册,有关主管部门的账号已由省里统一分配。
申报对象在提交网上申报材料时,务必注意《个人申报简表》是制作资格证书的依据,必须按规定准确无误、实事求是填写,尤其是申报简表中填写的“现从事专业”(可手动输入)应与综合表、评审表和花名册中的信息完全一致。对“现从事专业”信息不一致的,一律以《推荐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附件4)填报信息为准。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各市或省、部属单位主管部门需报送的材料,以及申报对象送审材料须包含的内容和材料装订要求见《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材料具体要求》(附件3)。
(二)送审材料要求真实规范,书写清楚,手续齐全,装订成册,并符合规定的送审程序。各市有关部门要把好材料审核关,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各单位要对申报对象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申报对象的《推荐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结果填入《推荐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相应栏内;在评审前,我办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情况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结果也将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网址:http://www.zjjs.gov.cn,栏目:“首页”—“相关通告”。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社保厅和省建设厅联合发文公布。申报对象和所在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7)上签字。
对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的将进行调查核实,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三)材料中的复印件必须完整、清楚。省直单位申报材料须由省主管厅局(省属集团公司)核对原件;市、县(市、区)申报材料须由设区市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无误”的字样,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四)《推荐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统一使用A4纸打印,共4页,不得增页、附页,严格按规定的页面填写,同一页内各栏目之间可根据内容多少作调整;一式3份(参加面试人员提供4份),1份装订在申报材料内,1份供中评委推荐时使用,1份(参加面试人员2份)由中评委办公室填写推荐意见后交高评委办公室。
(五)申报对象的材料按隶属关系经各市和省有关建设工程专业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推荐后,于10月15日前报我厅职改办(杭州市莫干山路268号远扬大厦21楼2106室)。
四、其他事项
(一)从2017年度起,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事业单位申报对象应提交《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附件8),并经主管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各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二)继续教育要求。今年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职称申报必备条件,继续教育情况将纳入评审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市地申报人员暂按所在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执行,省级单位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继续教育证明(继续教育方式可参考附件10)。专业技术人员要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填写在《推荐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018年起,将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建〔2017〕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量未达到要求的,或在学时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当年度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资格。
(三)学历认证要求。对于1990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要核对《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申报对象注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由“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出具),经所在单位审核验证,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申报人员提交的国外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申报对象须提供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近1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五)破格、转评或兼评、后学历(或学位)取得时间不满2年的申报对象,应参加业务面试。业务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六)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申报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视为转评或兼评,均须参加业务面试。
(七)评审材料由本人或所在单位自留底稿,除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其他材料一律不退。
(八)评审对象的送审程序、证书发放等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评审各单位在报送材料的同时,请将评审费缴(汇)至我厅,并注明“高工评审费”(执收码: 00032333)。评审费标准按浙价费〔2002〕229号文件执行,每人280元。
开户行:建行省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帐 号:33001613535050006218
(九)《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及本通知所列附件,均可从浙江省建设信息港下载(网址: http://www.zjjs.gov.cn,栏目:“首页”—“最新文件”-“2017年职称相关表格”)。
(联系人:王海挺,联系电话:89985221)
附件 1.申报对象网上申报办法
2.各级主管部门网上管理操作办法
3.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材料具体要求
4.推荐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
5.破格推荐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审批表
6.评委会评审对象花名册
7.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8.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
9.申报评审专业参考目录
10.继续教育参考方式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9日